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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承办:忻州市城市管理局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350-3021219 地址:长征西街北巷4号 邮箱:xzjspb@163.com
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忻州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忻州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忻州市城市管理局主动公开忻州市城市管理局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忻州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忻州市城市管理局年度报告;
3.忻州市城市管理局工作动态、通知公告;
4.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忻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通过忻州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s://cgj.sxxz.gov.cn/)予以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忻州市城市管理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忻州市城市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忻州市城市管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忻州市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忻州市长征西街北巷4号
联系电话:0350-3021219
传真电话:0350-3021369
邮政编码:03400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忻州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忻州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下载。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请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递交申请表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忻州市城市管理局当面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如申请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特殊信息,需提供该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忻州市城市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忻州市城市管理局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
1、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10、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11、申请人无故不提供相关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提供自身与生产、生活、科研等相关联的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