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版)、《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市委五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安全生产“543”工作机制为抓手,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积极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强化源头防范、综合治理、依法监管,努力实现“着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标,为促进忻州市高质量高速度赶超型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对列入本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避免行政执法案件在行政复议时被撤销或变更、行政应诉败诉。 

  3.推行“互联网+执法”,推广使用国家 “互联网+监管”系统及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 

  4.积极发挥市级执法监督作用,采取执法调研、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 

  5.强化执法检查的震慑作用,严格执法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进而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任务。 

  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监督检查事项规定,对列入本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市应急局安全生产执法岗位在册人员69人,从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62人;是机关安全生产执法岗位在册人数的90%。市应急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配置情况见附件1。 

  1.总法定工作日为15438日。 

  2.监督检查工作日2351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为7186日。 

  4.非执法工作日为6055日。 

  需加班154个工作日方能完成计划工作任务。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结合工作职责,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全市67座煤矿;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头顶库”、三等及三等以上重点尾矿库;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行业领域和占比。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14家,是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70%。具体区分如下: 

  1.煤矿67座。忻州市所辖煤矿67座,由市应急局有关煤矿安全科实施。检查安排见《煤矿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2)。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8家。结合日常监管实际,市应急局负责对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8家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由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理科实施。检查安排见《危险化学品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3)。 

  3.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19家。结合日常监管实际,市应急局负责监管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中抽查19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10家、尾矿库9座)。由市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实施。检查安排见《非煤矿山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4)。 

  4.冶金工贸生产经营单位20家。结合日常监管实际,市应急局负责对直接监管的冶金工贸行业驻晋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的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20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由市应急局冶金工贸安全监督管理科实施。检查安排见《冶金工贸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5)。 

  (三)重点检查频次。对确定为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本年度内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结合工作职能,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检查。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行业领域及占比。按照《编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下级监管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抽查48家进行一般检查,洗(选)煤企业19家、煤层气抽采企业1家、危险化学品企业10家、非煤矿山企业10家尾矿库6座、冶金工贸企业8家;一般检查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为30%。 

  (三)一般检查频次和时间安排。对一般检查单位抽查检查至少一次。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计划编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编制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8号)的要求,认真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做到“三个必须”:编制的监督检查计划,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须按规定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必须列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二)优化检查方式。采取“四不两直”、验证式、暗查突查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推进“互联网+执法”,继续实施专家参与和内设机构联合监督检查。市应急局明确的联合检查,由相关业务科室牵头实施,其他相关单位派人参加。 

  (三)规范执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等,严格现场检查,规范执法文书使用,严格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程序,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形成执法闭环,规范执法活动。所有监督检查必须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四)推行“三项制度”。认真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5号)等规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避免因执法不规范在行政复议时案件被撤销或变更、在行政应诉中败诉。 

  (五)强化督促落实。计划下发后,市应急局有关科室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细化检查任务分工;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要将本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执法检查台账报送政策法规科;各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政策法规科备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送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附件:1.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配置情况表 

     2.煤矿重点检查安排表 

      3.危险化学品重点检查安排表 

     4.非煤矿山重点检查安排表 

     5.冶金工贸重点检查安排表 

     6.教育训练专项重点检查安排表 

     7.应急预案专项重点检查安排表 

     8.行政执法工作日测算说明 

     9.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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