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24-03082
-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忻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标题:关于对原平市恒岩建材有限公司等6家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名单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应急函〔2024〕60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6日
关于对原平市恒岩建材有限公司等6家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名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原平市恒岩建材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的申请,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经审查,原平市恒岩建材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符合许可条件,定襄县同瑞矿业有限公司等3家符合延期条件,五台县同丰园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符合变更条件,决定颁发(换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组织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要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创建安全标准化企业,巩固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改进,实现安全发展的目标。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需要重新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县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属地监管,对已颁发(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注销的企业,依法强化监督,责令企业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企业不得非法生产,同时督促其加大整改力度,按程序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从事非煤矿山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属地应急部门要及时提请县级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忻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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