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23-09257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忻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标题:转发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应急函〔2023〕2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8日
转发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应急函〔2023〕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屡屡重蹈覆辙,有效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生产工艺复杂、管理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特征,正确认识无论以什么名义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都存在尾矿泄漏的风险、堆存废石都存在坍塌的风险,必须严格按照尾矿库、排土场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要针对辖区矿山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做细、做实、做深。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企业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资金、物资、人员和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严格监管执法。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作为现场检查执法的重点对象,对主动报告问题隐患的企业,可依法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对检查发现未主动报告问题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或者废石但不依法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的,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建设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持续跟踪、一盯到底,督促限期完成治理。对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
四、按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应急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及时梳理汇总信息,按照文件要求报送附件内容。
联 系 人:郑建新、高平
联系电话:0350-3087877
附件:《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应急函〔2023〕29号)
忻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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