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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1200-A-02500-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子  项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二十二条 【部门规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晋政发53号)第十八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严格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严格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七十四、八十三、八十五、九十四、九十五、一百、一百二十七、一百三十一条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环卫处 责任主体 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备注 调整项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印发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的通知(审改办函〔2015〕52号)调整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