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200-A-021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审批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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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二十九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要求严格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七十四、八十三、八十五、九十四、九十五、一百、一百二十七、一百三十一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市政管理处 |
责任主体 |
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备注 |
新添加项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印发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的通知(审改办函〔2015〕52号)添加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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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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