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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1300-A-01100-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四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子  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 【部门规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放四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住建厅(晋建房字〔2012〕71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严格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七十四、八十三、八十五、九十四、九十五、一百、一百二十七、一百三十一条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房管局 责任主体 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