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300-A-008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燃气经营许可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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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地方性条例】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7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要求严格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七十四、八十三、八十五、九十四、九十五、一百、一百二十七、一百三十一条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供气供热管理处 |
责任主体 |
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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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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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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