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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1300-A-00800-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
子  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地方性条例】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7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要求严格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七十四、八十三、八十五、九十四、九十五、一百、一百二十七、一百三十一条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供气供热管理处 责任主体 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