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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1200-B-16600-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子  项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七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要求及时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处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代收罚没款、执行吊销、降低、撤销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催告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5.《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八条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七十四、八十三、八十五、九十四、九十五、一百、一百二十七、一百三十一条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法规科 园林处 责任主体 忻州市住建局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