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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2400-A-00900-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核发
子  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五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晋食药监办〔2013〕24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核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核。 3、现场验收责任:对照申报材料,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严格把关。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