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山西省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2000-Z-00500-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暂停拨付与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的批准
子  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责任事项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4.事后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忻州市审计局 责任主体 忻州市审计局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