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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2000-Z-00400-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权
子  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三十条
责任事项 1.发现责任:审计监督过程中或接到举报,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 2.受理责任:制作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查询个人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审计机关派出两人以上的审计调查组到银行查询情况。  3.银行协查责任:审计人员持协查通知书实施查询,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且注明来源,并由相关金融机构盖章。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忻州市审计局 责任主体 忻州市审计局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