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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2000-Z-00300-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审计处理权
子  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条第三款
责任事项 1.发现取证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2.审核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3.决定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决定、移送处理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执行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  5.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忻州市审计局 责任主体 忻州市审计局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