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山西省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2000-Z-00200-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权
子  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条
责任事项 1.发现取证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社会审计机构为被审计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送达核查通知书。  2.核查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安排项目审计人员或者相关专门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取得审计证据,作出审计记录并审核。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就涉及反映核查情况和核查结果事项征求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意见。 3.处理责任: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向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送达核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并按照规定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社会审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按照问题类别、规定程序,分别向有关主管机关送达移送处理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忻州市审计局 责任主体 忻州市审计局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