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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2000-Z-00100-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审计监督权
子  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规范性文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 第十三条
责任事项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忻州市审计局 责任主体 忻州市审计局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