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3100-A-003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批准审批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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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批准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省人防办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实施主体 |
市人防办 |
责任主体 |
市人防办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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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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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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