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3100-A-00201-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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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以下、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至5%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按照2%修建。
除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外,其他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条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省人防办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实施主体 |
市人防办 |
责任主体 |
市人防办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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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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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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