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3100-B-002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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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第二十二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国家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严格执法程序,做到客观、公正、透明。保证调查结果真实、准确。组织收集证据,坚持回避制度,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人防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1999年发布)第四条 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实施主体 |
监察站 |
责任主体 |
市人防办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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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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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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