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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3100-Z-00500-140900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人防工程竣工备案
子  项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知 根据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批准或不批准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后,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实施主体 市人防办 责任主体 市人防办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