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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3100-Z-00300-140900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子  项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2、《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第二项第一款: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批准或不批准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后,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实施主体 市人防办 责任主体 市人防办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