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0400-F-001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 | ||
子 项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相关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经县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初审后,对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企业是否通过认定的决定,报省科技厅备案;不予认定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凡被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五年有效并实行年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问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4、《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 三十六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实施主体 | 市科技局 | 责任主体 | 市科技局 |
备注 | |||
流程图 | |||
廉政风险防控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