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0400-B-003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提供虚假技术或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造成损失行为的处罚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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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提供虚假技术或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5、《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6、《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市科技局 |
责任主体 |
市科技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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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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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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