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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0200-B-00700-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子  项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八十四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节能降耗和资源利用科 责任主体 忻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