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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0200-B-01600-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信息系统建设、监理等活动的处罚
子  项
职权依据 《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信息化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实行信息公开。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十一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信息化和技术创新科 责任主体 忻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