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0200-B-017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和使用水泥的建设单位拒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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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拒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行为,责令限期补交,逾期未补交的,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散装水泥办公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散装水泥办公室 |
责任主体 |
忻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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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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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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