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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1306-Z-00500-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养殖、种植设施的强制拆除
子  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15第五号)第五十四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消除养殖设施的形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强行拆除养殖设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拆除养殖设施后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主体 忻州市地方海事局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