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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1409-Z-03000-140900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的公示、评定
子  项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公示及评定,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3、决定责任:作出质量信誉考核公示及评定决定,法定告知。 4、上报责任:将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公示及评定决定上报省级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到七十七条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忻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责任主体 忻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科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