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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3200-Z-00100-140900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初审与变更初审、审批
子  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部门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银监会等七部委令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35号)【省金融办文件】《关于简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金发〔2014〕67号)、《关于进一步简化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的补充通知》(晋金发〔2014〕72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认真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通过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做好日常监管,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督促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察人员签字后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法律】《公务员法》【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部门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2010〕第3号令)、《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35号)【省金融办文件】《关于简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金发〔2014〕67号)、《关于进一步简化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的补充通知》(晋金发〔2014〕72号)【其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责任主体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