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3300-A-001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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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工程性质进行审查;对工程场址进行踏勘,提出工程场址是否适宜建设,并根据工程性质及工程场地条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予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四十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忻州市地震局 |
责任主体 |
忻州市地震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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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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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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