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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3300-B-00101-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遗址、遗迹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子  项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遗址、遗迹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忻州市地震局 责任主体 忻州市地震局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