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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3300-B-00200-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破坏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处罚
子  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 第三款;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地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时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忻州市地震局 责任主体 忻州市地震局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