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3500-A-002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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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延期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是否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的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
2、《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4、《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八条。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7、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忻州市档案局 |
责任主体 |
忻州市档案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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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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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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