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2700-A-003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包括颁发、延期、变更)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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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第591号令颁布)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部门规章】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5号令,2015年5月27日第79号总局令修订颁布)第五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并核发相应文书。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单位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2、【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4、【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监管三科 |
责任主体 |
市安监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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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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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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