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2700-A-001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子 项 |
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三等及以下尾矿库、除中央驻晋以外的地质勘探生产许可证核发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二条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号令,2015年5月26日第78号总局令修订颁布)
第二条、第四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保证对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审查的真实性;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2、【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4、【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市安监局安全监管一科 |
责任主体 |
山西省安监局 |
备注 |
|
流程图 |
|
廉政风险防控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