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2700-B-150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处罚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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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二条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4、【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市安监局各科室、市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支队 |
责任主体 |
市安监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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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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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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