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2700-Z-00900-140900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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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第445号令颁布)第十三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4号)第十八条
2、【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监管三科 |
责任主体 |
市安监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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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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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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