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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2700-Z-00900-140900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子  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第445号令颁布)第十三条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4号)第十八条 2、【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监管三科 责任主体 市安监局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