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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2700-Z-00800-140900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子  项
职权依据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52号主席令颁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责任事项 1.调查阶段责任:成立事故调查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为其保密。 2.审查阶段责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决定阶段责任:将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报政府,由政府作出批复。 4.执行阶段责任:将政府事故批复意见转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实施行政处罚,有人事处理权的单位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理,将处罚处理情况及时归档。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期检查事故处理完成情况,检查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 4、【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五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职业健康卫生科 责任主体 市安监局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