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2700-Z-00600-140900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 ||
子 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52号主席令颁布)第十六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告应提交的资料。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对提交的资料审查,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出具。 3.事后监督责任: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问责依据 |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4号)第十八条 2、【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实施主体 | 职业健康卫生科 | 责任主体 | 市安监局 |
备注 | |||
流程图 | |||
廉政风险防控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