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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2700-Z-00500-140900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劳动者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判定
子  项
职权依据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52号主席令颁布)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劳动者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做出判定。 4.事后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4号)第十八条 2、【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职业健康卫生科 责任主体 市安监局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