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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2700-Z-00400-140900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组织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
子  项
职权依据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52号主席令颁布)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进行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出具职业病危害因素报告。4.事后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4号)第十八条 2、【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职业健康卫生科 责任主体 市安监局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