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2700-Z-00100-140900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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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4月1日第17号总局令颁布)第二十二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2、【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4号)第十八条
4、【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5、【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
责任主体 |
市安监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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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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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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