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9-05333
-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 发文机关: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市监抽检〔2019〕210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五台山风景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队:
近日,市局对全市及各县(市、区)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并与省局相关处室进行了对接。从目前的情况分析,我市的大部分县(市、区)局能够按照《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忻州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忻市监发〔2019〕58号)要求,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完成了市局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但部分部分县(市、区)局,依然存在抽检工作尚未启动以及核查处置和信息公布进展缓慢的问题;特别是我市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经费投入和抽检批次比例方面,与其他市尚有较大差距。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现就有关推进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局、五台山风景区局在落实《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忻州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任务的基础上,加大经费投入和增加检验批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各县(市、区)局、五台山风景区局可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增加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采购金额,结合本地实际增加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检验批次。对于超额完成年度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县(市、区)局,市局将在2019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
二、市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市、区)局、五台山风景区局按照要职责分别做好市级、县级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启动和完成核查处置工作。市局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科室要指导督促县(市、区)局开展处置并加强对不合格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各县(市、区)局、五台山风景区局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要在官网专栏和抽检系统及时公布抽检信息,确保公布率达到100%。
四、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抽检相关工作在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工作中遇到需要协调的事宜,请及时与市局食品药械化妆品安全抽检监测科联系。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5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