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5-01343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忻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忻州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5〕22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忻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忻州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由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忻州市农业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忻州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忻州市环境保护局 忻州市农业委员会
随着我市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逐年增加,农业源污染减排压力加大。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五类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工作,充分调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减排治污的积极性,根据环保部减排核算要求和我市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时限
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务必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污染治理,上报减排档案资料。
2015年1月1日后新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在可研、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均应符合环保要求。
二、治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4、《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三、治理措施
按照国家环保部减排核算要求,对五类畜禽养殖场(区)的污染治理采取以下五种治理措施:
1、蛋鸡和肉鸡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方式,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排放的,可认定COD去除率100%,NH3-N去除率100%。
2、五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治污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所生产的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有机肥、沼渣、沼液及经处理后的污水等)经现场认定完全农田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原则上以生猪计每出栏10头不少于1亩土地,治污设施完全满足养殖规模需求,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可认定COD去除率100%,NH3-N去除率100%。
3、五类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方式,粪便生产有机肥,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且配备了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设备并联网的,可认定COD去除率99%,NH3-N去除率94%。
4、五类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方式,粪便农业利用,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且出水全部利用的,可认定COD去除率97%,NH3-N去除率89%。
5、生猪、奶牛、肉牛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方式,建设废弃物储存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粪便、污水/尿液经现场认定完全农业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原则上以生猪计每出栏5头不少于1亩土地,储存设施满足养殖规模需求,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可认定COD去除率90%,NH3-N去除率70%。
四、治理流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企业
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要在2013—2015年完成治理。其中,2013—2014年治理282家,2015年拟治理138家。
1、奖补原则及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经费坚持“企业投资为主、市县两级政府奖补为辅”的原则,市县两级政府通过“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的方式,对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完成验收的企业给予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参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电〔2014〕144号)执行。
2、项目申报与实施流程
(1)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畜牧和环保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在完成2014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的基础上,开展本区域2015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申报工作,编制年度减排计划,组织指导纳入治理范围的项目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格式见附件1)。申报项目由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中心)牵头,会同环保部门联合申报,在规定日期内将项目实施方案一式8份并配电子文档一套,上报至忻州市畜牧兽医局畜牧科。
(2)项目论证
项目申报完成后,按照国家农业污染源减排治理技术规范和要求,对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防止企业虚报、假报。论证合格后,市畜牧和环保部门进行汇总,统筹考虑,确定扶持项目计划。
(3)项目建设
畜牧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施工和建设规范及标准,组织指导畜禽养殖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环保部门负责督促畜禽养殖企业编写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项目档案》(档案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2),并对档案资料编写进行指导帮助。
(4)项目验收
在国家确认污染治理工程达到减排要求后,由市环保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畜牧部门,按照污染治理工程量、污染减排完成率,对完成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并确认奖补金额。
(5)资金拨付
由市环保部门会同畜牧部门将验收合格的项目汇总后,以联合文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汇总情况将“以奖代补、以奖促治”资金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各县(市、区)财政及时将“以奖代补、以奖促治”资金拨付各养殖场(区)。
(二)2015年1月1日后新建的企业
2015年1月1日后新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养殖规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按要求完成环保竣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治理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密切配合,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细化方案
各县(市、区)要在摸清本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底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方案,分门别类提出要求。要严格落实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责、农业部门的行业主管职责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切实把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抓好抓实。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要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执法和司法捆绑式行动,严格查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行为。对未按时完成污染治理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要求予以处理。
(四)深入宣传,营造氛围
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的作用,深入宣传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新政策、新法规、新要求,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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