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7-03200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中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7〕108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中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市属各国有企业:
根据《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号)精神,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立足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在依法治企、依法管理、推进国企改革等方面的作用,为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和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统筹协调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知识和务实工作经验的法律专业人才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
(三)总体目标。正常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于2017年底前设立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停产半停产国有企业对涉及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法律审核把关,由其监管机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履行相关职责。
二、外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遴选的原则、条件
(四)遴选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学历、履历、专业特长、个人职业操守、年龄结构、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遴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续聘。
(五)遴选的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热心社会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具有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3、熟悉公司法、经济法、民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且在所从事领域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对个别身体状况好、专业水平和社会名望高的法学专家学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6、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国有企业工作规则。
(六)遴选的方式和薪酬待遇
根据选聘企业的需求和竞聘人员的综合素质,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方式确定法律顾问人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企业发放聘书。
聘请法律顾问采取企业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费用。民商事案件、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重大专项法律事务,经企业法制机构审核,可实行单项购买法律服务。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
(七)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少数偏远地方国有企业难以聘任到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法律顾问的,可以沿用现行聘任法律顾问的做法。
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以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照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应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十二)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三)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完善管理体制
(十四)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 、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十五)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十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按照中办发〔2016〕30号文件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十七)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依照本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担任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律师依照有关程序被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考虑其从事公司律师工作的年限、经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国有企业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九)将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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