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忻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5月21日印发的《忻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13〕65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全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灾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 

1.3 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扩大应急响应。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事故; 

  (5)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国务院有关部委响应的事故。 

  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3)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市级行政区的事故; 

  (5)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县级行政区的事故; 

  (5)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2 组织机构构成及职责

2.1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本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煤炭工业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原平车务段、武警忻州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新闻办、国网忻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市指挥部职责:全面负责忻州市境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协助国务院、相关部委和省政府、相关厅局做好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做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和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安全生产;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监测网,建立与应急救援物资相关生产和储备信息库以及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2)市经信委 

  会同市安监局参与省属驻忻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市属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挥畅通。 

  (3)市教育局 

  负责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学生自救互救技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方案。 

  (4)市公安局 

  负责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制定预防和打击事发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方案,控制并处理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刑事、治安事件,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5)市民政局 

  负责制定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济方案,组织遇难人员尸体处置、身份确认和善后处置相关事务,如事故造成大量人员转移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 

  (6)市财政局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事故应急专项经费制度,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7)市人社局 

  负责规范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和用工备案制度,指导事发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 

  (8)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打击无证采矿行为,防止发生因无证采矿造成的事故,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信息。 

  (9)市住建局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开展建设系统安全检查和城市供气、供热、供水系统及公共交通系统隐患排查,参与建设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统一调集、协调县乡公路水路运输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做好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农村公路建设领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市水利局 

  负责通报河流、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渔业、船舶作业、水库生产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市环保局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对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 

  (13)市农委 

  负责通报草原火险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农业生产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市卫计委 

  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15)市煤炭工业局 

  负责市属煤炭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6)市质监局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中特种设备检测和检验工作,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17)市气象局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气象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18)市地震局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与地震预测或地震趋势判定意见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地震信息通报制度,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19)市安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向市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0)原平车务段 

  负责辖区铁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协调实施应急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铁路运输通道畅通。 

  (21)市民航机场管理局 

  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航空运输,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参与航空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忻州军分区 

  根据地方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经上级军事机关批准,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驻地部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23)武警忻州市支队 

  经市政府批准,组织指挥驻忻武警部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事发地社会秩序,保卫主要目标。 

  (24)国网忻州供电公司 

  配合市经信委做好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电力保障工作。 

  (25)市新闻办 

  按照市指挥部总指挥指示组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报道,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对事故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报道工作。 

  (2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4 市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设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支撑应急工作组。 

  2.4.1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消防支队、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实施市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抢险救援。 

  2.4.2 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忻州军分区、武警忻州市支队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2.4.3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 

  职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的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 

  2.4.4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国网忻州供电公司 

  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及车辆和油料的调配;为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提供生活与休息场所;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信息;保障事故现场电力供应;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工作;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公路畅通;确保事故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2.4.5 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防控建议、处置技术指导意见。 

  2.4.6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新闻办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7 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有关善后工作。 

  2.4.8 技术支撑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安全监管、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部门专家 

  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建议。 

3 预防预警机制

  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防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 

3.1 事故信息监控

  3.1.1 建立安全生产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机制。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处理,并将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时反馈市指挥部办公室。 

  3.1.2 建立自然灾害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然灾害及时预警。 

3.2 事故信息报告

  3.2.1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及省属、市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2.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在应急响应期间,每隔2小时汇报一次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3.3 预警行动

  3.3.1 预警级别与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三级以上趋势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及市安监局,市安监局经市政府批准按规定启动三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有上升为二级以上趋势时,市政府及时报告省政府提升预警级别。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3.2 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一级、二级、三级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3.4 事故预防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应急响应流程

  忻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附件1) 

4.2 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一级响应,配合省政府及有关厅局实施应急处置;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指挥部立即启动二级响应,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指挥部立即启动三级响应,指导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事故地应急处置工作。 

4.3 基本应急响应

  4.3.1 市指挥部应急响应事项 

  掌握并向市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对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科学施救方案,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市政府批示,及时与媒体沟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中职责进行应急响应。 

  4.3.2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事项 

  掌握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前期应急处置,实施安全警戒,防止事故扩大;调配行政区划内应急资源;按照市指挥部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 指挥与协调

  4.4.1 市指挥部指挥体系框架 

  忻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体系框架(附件2) 

  4.4.2 市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 

  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协调忻州军分区、武警忻州市支队参加应急救援;协调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有关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协调其他应急资源。 

4.5 社会力量动员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市指挥部要求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指挥部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支援。 

4.6 紧急处置

  市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分析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市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县级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指挥部提出并协调实施。 

  需要宣布全市或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政府决定。 

4.7 应急防护

  4.7.1 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7.2 群众应急防护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结束

  当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市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善后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对受灾人员进行心理干预,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负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通告、召开现场发布会及记者采访等工作。市主要新闻媒体根据市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事故情况,对报道内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发送前应送有关部门审核;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深入报道,应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特别重大、复杂、敏感的事件由市政府新闻办协调主流官方媒体统一发布。 

5.3 调查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根据《忻州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要求,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调度值班室电话全天有人值守。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机构以及全市各救护队、应急救援专家、全市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6.2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交警、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忻部队、武警忻州市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应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6.3 经费保障

  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安监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统筹调配辖区内卫生应急队伍、设备、药品、器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伤情和救治需要,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实施救治或协调增援。卫生应急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卫生救援,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伤病员院内救治。市经信委负责落实相关应急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6.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装备的防范保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6 物资装备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他市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7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组织开同“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征调,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输安全。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组织和调集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快速到达救援现场。 

6.8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专家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要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提供所需的气象、水利、地震等资料和技术支持。 

6.9 宣传、培训和演练

  6.9.1 宣传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宣传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及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等常识。 

  6.9.2 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制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9.3 演练 

  市指挥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加强协同,提高防范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实行问责。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调整,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及其他特殊情况,市指挥部应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3年5月21日印发的《忻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13〕65号)同时废止。 

  附件:忻政办发[2017]244附件

  忻政办发[2017]244号附件.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