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201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1日

  忻州市201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201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一)控制指标的分解

  1.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按照地区经济总量与安全生产运行质量进行分解。具体分解办法:亿元GDP死亡率×当地GDP计算确定。(亿元GDP死亡率=本年度省政府下达的工商贸控制指标÷全市本年度地区生产亿元总值)

  2.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按万车死亡率、百公里死亡率进行分解。

  (二)考核对象

  1.14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23个市直部门(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供销合作社、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农机服务中心、忻州公路分局、忻州供电公司

  (三)考核计分办法

  市人民政府对14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23个市直部门(单位)下达201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1.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办法。考核打分采用100分制,根据考核得分,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为良好,85分以上(含85分)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2.计分方法

  (1)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核计分方法

  ①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10分)

  控制指标分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5分)、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5分)。绝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不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得满分;实际死亡人数超出控制指标的,死亡人数每超1人,扣2分。(详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90分)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90分,其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四四三工作机制40分;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大、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30分;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20分。

  ③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发现有一起迟报,扣0.5分。

  (2)对市直有关部门考核计分方法

  具体按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计算。

  3.加分项目

  (l)本年度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3分。

  (2)本年度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创新和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加2分、省部级表彰的加1分。

  4.否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的,予以否决。

  (2)冶金机械、住建领域(含市政运营、燃气充装和使用)、压力容器、烟花爆竹、消防、民爆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的,予以否决。

  (3)其他行业发生1起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上事故的,予以否决。

  (4)事故发生后存在瞒报、谎报行为的,予以否决。

  (5)事故发生后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否决。

  二、安全生产奖惩

  安全生产考核实行重奖重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作为考核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奖惩

  1.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评出3个安全生产模范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奖励50万元;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直部门中评出5个安全生产模范单位,各奖励10万元。其余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奖励20万元;其余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直部门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各奖励5万元。

  2.考核结果为良好的,通报表扬。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调查组,分析原因,查明事实,对确实存在渎职失职行为的部门主要领导给予诫勉谈话、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1.市人民政府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20个,各奖励3万元;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标兵10个,每人奖励2万元;表彰“知责、履责、尽责”先进个人50名,每人奖励0.5万元。

  2.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20个,各奖励1万元;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40名,每人奖励0.5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各县(市、区)政府安委办和市直有关单位推荐,报市安委办初审,市政府审定。各县(市、区)安委办推荐范围为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辖区所属企业,推荐比例:政府占20%,部门占40%,企业占40%;市直有关部门推荐范围为本部门或相关安全生产监管科室、直属单位或直接监管企业。先进个人的推荐应偏向基层和一线的人员。

  (三)对事故和隐患的处罚

  为了有效控制各类事故发生,要严格责任追究,市人民政府将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县(市、区)人民政府代缴后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规定向责任单位追缴罚款。相关工作人员有责任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生产(含非统计)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对事故发生地政府、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奖惩兑现,坚持重奖重罚。

  1.煤矿、非煤矿山及其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处40万元罚款;

  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事故的,处50万元罚款,每增1人,增50万;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上限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处罚数额。

  3.煤矿、非煤矿山及其他行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1)煤矿企业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6号)中第八条第二款的重大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企业处200万元的罚款。

  (2)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第二十六条)

  对以上罚款,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交警支队(忻府区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及时上缴市财政国库,市安委办负责督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制定本级或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全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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