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全面推行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3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20〕22号),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对进一步增强和规范全市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指导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  

  (一)开展调研,起草《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下发后,我局相关科室经过认真研读,并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实施细则》,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 

  召集局机关各煤炭业务科室和局属相关单位进行意见征求,对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采纳及修正。  

  (三)对照省级要求  

  按照《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逐条对照《实施细则》,做到不违背上级要求,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细则》(代拟稿)。   

  三、主要内容  

  《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共六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20〕2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确保全市煤矿安全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第二章 分级监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分级监管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函[2017]13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44座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函[2018]138号)文件规定,实施煤矿市县两级分级监管。全市现有68座煤矿,其中13座为市级监管煤矿,55座为县级监管煤矿。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所监管煤矿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 依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持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20〕23号)文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对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含市级监管煤矿)进行同谋划、同执法、同检查、同考核,将市级监管煤矿纳入监督检查和执法计划范围,依法依规查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第五条 市、县负有煤矿监督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行业监管、专门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市县联动、协同调查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全面提高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分类监管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煤矿分类是按照《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条件、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将全市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以A、B、C、D进行对标分类,其中A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B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C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D类煤矿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第七条 煤矿分类划分工作按照分级监管执行,市级监管煤矿的分类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县级监管煤矿的分类由县(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后确定。分类确定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统一进行公示。2020年分类确定工作要于5月上旬完成。 

  第八条 市县应急管理局、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要高度重视煤矿分类工作,细化工作分工、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的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执法情况,逐一梳理分析每处煤矿主要安全风险、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等情况,“一矿一册”建立档案,扎实做好煤矿分类基础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煤矿分级分类情况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监管监察,对每类煤矿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 

  第十条 对煤矿企业检查频次原则上按照《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要求执行。检查主要依据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定期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制作的《煤矿安全检查表》开展对标对表检查。 

  第十一条 各产煤县(市)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充实监管执法人员,保障工作经费,配齐执法装备,切实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市应急管理局要监督各县(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煤矿监管监察中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其它违反煤矿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情形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由市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忻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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