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忻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要求,现对《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72号)精神,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际,立足于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化、合理化,着眼于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各部门自身建设,制定我市《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审核、招标、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应用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标准,对于保障政务信息系统总量“只减不增”、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只合不分”,坚决避免新增“信息孤岛”,实现政务信息系统“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的总体部署有重要意义。 

  二、原则、要求及目标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遵循“整合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按照“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及“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安排的联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系。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围绕政务信息化的规划、立项、审核、招标、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应用评估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第一章是总则,包括《管理办法》制定背景、原则、项目建设总体要求、适用范围等。《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市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的管理,涉及的主要责任单位有市政务信息化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直部门。市直部门需要县(市、区)、管委会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分级负担支付、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县(市、区)、管委会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省、市直部门的衔接配合。 

  第二章是规划和审核,明确了规划编制要求和审核的主体。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市直部门及县级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征求本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与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进行衔接。 

  市直部门要按照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申请材料,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立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项目规划的审批要件,市直部门应当在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上完善本部门信息资源目录。市直部门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将所有涉及的信息系统列入目录后按程序报批,未列入目录的,不予审批项目,不予安排建设和运维资金。不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不再批准建设。已有系统未按照要求进行上云和数据共享的信息化项目,不再拨付运维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建设;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市、县不得新建业务专网。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直部门提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预算审定,统筹安排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预算确定后,由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资金拟分配计划进行公示。省、市、县共建项目按事权划分分别确定建设内容和资金,市、县承担的建设和运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是建设和验收,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采购方式和建设模式。采购要求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报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市场化机制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并向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要求:依托市“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实现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应用,采用“大平台、小前端”集约建设新模式,改变系统分散、“烟囱林立”的局面。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对未备案(包括建设合同备案、项目监理单位备案、验收报告备案)的项目,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设备要求:应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是应用和评估,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评估、管理工作。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以效能为导向、以服务为中心”的原则,通过资料审查、第三方评估、公众问卷等方式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用效能评估机制。市财政局对项目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对于发生违反审批要求建设、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无合理原因长期拖延不验收等情况的项目,将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直至终止项目。对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是管理和安全,对政务信息资源、系统归属和管理进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质量责任。项目建设单位依规开展日常政务信息资源的治理和维护,并对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维安全负责。 

  按照“上云为常态,不上云为例外”的基本要求,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特殊保密要求外,市直及各县(市、区)、管委会原有和今后新建的政务信息化系统均应纳入市政务云平台运行。其他已建行业云要全部纳入市级政务云平台统一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并制定有关政务信息化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是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落实要求、施行日期和解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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