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忻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9月4日印发的《忻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18〕129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轻事件造成的伤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各县级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科学处置,依法应对。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应急处置队伍作用,依法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评估,落实防范措施,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指挥部 

  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为市重大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忻州海关、忻州银保监分局、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等相关单位。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办公室职责见附表1。 

  2.4 市指挥部工作组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分组及职责见附表2。 

  2.5 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 

  食品检验、农畜水产品检验、疾病预防控制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在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相关工作。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卫生健康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发改、海关等有关部门,根据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调整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尤其是高风险食品从种植养殖到最终消费各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机制,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渠道,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2 监测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海关、发改、教育、公安、新闻宣传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应当通报的情形和内容包括: 

  (1)发现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食品; 

  (2)出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事件有关; 

  (4)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5)其他经研判认定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敏感信息。 

  3.3 预警 

  3.3.1 预警支持系统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信息数据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各部门间和部门上下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改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风险监测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风险隐患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报指挥部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研判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时,要及时报指挥部,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当研判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3.3.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达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指标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配合相关部门释疑解惑,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4 信息报告与评估 

  4.1 报告主体、时限和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报告主体、时限和内容见附表3。 

  4.2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统一组织开展。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经初步评估构成或为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经评估判断为其他安全事件的,应立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事件信息通告相关负责部门或单位,并移交有关证据和封存的物品等。调整转办过程中,不得中断有关处置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立即对事件患者进行救治,同时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2)尽可能控制、追回已流出的污染食品,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治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在应急响应启动前,采取以下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件级别认定标准,核定事件级别,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事件级别的建议。 

  5.3 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应对工作需要,我市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条件、启动程序、响应措施、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见附表4。 

  5.4 应急行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采取必要措施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做好医学救援、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1)应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物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 

  (2)事件调查。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市级响应相关信息由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发布,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损害引起的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向突发事件涉及和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通报有关信息;突发事件可能涉及国(境)外的,应及时指导有关涉外部门做好通报、协报等相关工作;对需要省级层面支持或其他地市配合的事项,及时向省直各部门和其他地市寻求支持与援助。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及处理;涉及外市的有关善后工作等。市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在一周内做出客观、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的依据; 

  (3)事件结论; 

  (4)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 

  (5)经验、教训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6.3 责任追究 

  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履行职责不力,或者阻碍干涉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畅通信息渠道,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系统,确保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7.2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医疗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7.3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医疗救助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2 附图和附表。 

 

    政策解读:

    《忻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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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忻政办发【2020】44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