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2月19日印发的《忻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14〕169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和完善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5〕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3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忻政办发〔2017〕49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7〕180号)等法规和文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连片县(市、区)大面积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大气污染点源的日常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提前预测大气污染状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启动响应程序,提前做好落实应急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本预案与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共同组成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据本预案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制(修)订本部门(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实施方案。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煤炭工业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指挥、组织、协调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对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市应急指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组。

  2.2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2.2.1 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煤炭工业局分管领导和市环保局总工、市环境监察支队队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上报;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预警及响应信息,并做好协调和信息联络工作;组织制订或修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2.2.2 监测预警组

  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组成。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市气象局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布局,部署和协调各县(市、区)环保、气象部门做好监测预警和会商工作。

  2.2.3 督导检查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2.4 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市教育局。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正面引导舆论。

  2.2.5 专家组

  专家组由市环保局牵头。主要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提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等;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

  (2)市委宣传部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或环保、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协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发改委

  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4)市经信委

  负责在市级应急响应中,配合市环保局督促各县(市、区)对有关工业企业采取应急停产限产措施。

  (5)市环保局

  组织编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动开展应急演练;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各县(市、区)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与市气象局共同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6)市气象局

  配合市环保局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建设;负责做好气象条件分析、气象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全市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7)市公安局

  负责提出并实施交通管制和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加大对运送渣土、砂石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检查执法力度;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

  (8)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健康防护工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组织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9)市住建局

  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制订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施工、渣土运输等作业所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以及城市道路保洁的各项措施,并督促各县(市、区)组织落实。

  (10)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公路客运应急措施;指导各县(市、区)制订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客运保障应急方案,加强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11)市农委

  负责指导实施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工作。

  (12)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保障,确保市级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13)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督导、检查、协调各级卫生计生机构开展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

  (14)市煤炭工业局

  负责做好优质煤资源的储备和调配的协调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根据城市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预测AQI连续24小时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连续24小时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连续24小时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连续24小时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连续24小时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连续24小时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连续24小时均值达到500。

  3.2 预警预报

  建立忻州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市环保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及其动态趋势分析和空气质量预报;市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市环保部门和市气象部门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完善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当市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通报。由市环保部门发起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警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交指挥部办公室。

  (1)当会商认为未来48小时后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AQI大于200)时或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通报时,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当会商认为未来24小时后将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3)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时,监测预警组应立即组织紧急会商。如会商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明显改善,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和预测结果,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5)当AQI出现异常变化时,监测预警组要结合周边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做出研判。

  (6)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环保部或山西省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预测多个连片城市发生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按环保部或山西省通报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预警,落实区域应急联动。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3.2 发布程序与方式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等级时,监测预警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启动时间,立即提交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意见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建议预警等级、首要污染物、AQI值范围及平均值等内容。

  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报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应急值班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转发预警信息。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并报请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签发。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应急值班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转发预警信息。

  当接到环保部或山西省通报的区域预警信息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按照市政府领导指示,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应急值班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转发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预警发布时间、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3.4 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警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5 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达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当预警因接到环保部或山西省通报的预警信息发布时,接到环保部或山西省解除预警通知,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发布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响应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I级为最高级。

  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市级I级应急响应。

  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办公室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措施。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启动相应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宣传报道。

  4.3 响应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并对各县(市、区)的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报道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4.3.1.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4.3.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督导检查组加强对蓝色预警管控企业督导检查,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2)根据市经信委制定的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求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3)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1次洒水抑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

  (4)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建筑工地停止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5)强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企业堆场扬尘控制措施,增加施工场地工地、企业堆场洒水频次,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企业内运输车辆降低不必要的物料倒运情况。

  (6)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县(市、区)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4.3.2 Ⅲ级响应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2)建议学校和幼儿园尽量减少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应采取防护措施。

  (3)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4)倡导单位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3.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

  ①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督导检查组加强对黄色预警管控企业督导检查,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②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限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根据市经信委制定的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求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④水泥制品制造、水泥粉磨站、搅拌站、采石、采砂等行业停止生产。

  ⑤加密对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保障各类堆场防尘措施到位,各类渣堆、土堆、料堆一律苫盖。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扬尘污染控制

  ①强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企业堆场扬尘控制措施。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加密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1次洒水抑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

  ③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

  (3)机动车污染控制

  ①在主城区除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外,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

  ②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

  ③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县(市、区)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4)其他面源污染控制

  建筑工地停止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4.3.3 Ⅱ级响应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建议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行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运动。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5)露天户外大型活动延期或停办。

  (6)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延长工作时间。

  4.3.3.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6)加密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7)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保障乘客免费乘坐,并实施灵活调度。

  4.3.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

  ①对纳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督导检查组加强对橙色预警管控企业督导检查,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②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限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根据市经信委制定的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求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④加密对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保障各类堆场防尘措施到位,各类渣堆、土堆、料堆一律苫盖。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依法采取强制减污减排措施。各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

  ⑤人造板、塑料制品、水泥制品制造、包装印刷、玻璃钢、饲料加工、铸造、水泥粉磨站、搅拌站、采石、采砂、石材加工等行业停止生产。

  (2)扬尘污染控制

  ①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混凝土现场搅拌。施工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加密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3次洒水抑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

  ③除保障城市重点工程的拉运渣土车辆(全密闭运输)通行外,其他拉运沙石和渣土的运输车辆、混凝土罐车全部实行禁行。

  (3)机动车污染控制

  ①严禁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②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等停止使用。

  ③市区内采取非营运载客汽车(不含纯电动汽车)限行措施。

  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县(市、区)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4)其他面源污染控制

  建筑工地停止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4.3.4 Ⅰ级响应措施

  4.3.4.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建议幼儿园、中小学停课,高等学校调整上课时间或停课,停止户外活动。

  (3)提示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4.3.4.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5)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自觉调整生产周期,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6)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7)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保障乘客免费乘坐,并实施灵活调度。

  4.3.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

  ①对纳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督导检查组加强对红色预警管控企业督导检查,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②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限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根据市经信委制定的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求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④加密对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保障各类堆场防尘措施到位,各类渣堆、土堆、料堆一律苫盖,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依法采取强制减污减排措施。各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

  ⑤人造板、涂料制造、家具制造、塑料制品、水泥制品制造、包装印刷、玻璃钢、饲料加工、铸造、水泥粉磨站、搅拌站、采石、采砂、石材加工等行业停止生产。

  (2)扬尘污染控制

  ①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混凝土现场搅拌、石材切割、渣土运输、护坡喷浆、喷漆粉刷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加强施工工地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加密洒水降尘频次(至少4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3次洒水抑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

  ③除保障城市重点工程的拉运渣土车辆(全密闭运输)通行外,其他拉运沙石和渣土、混凝土罐车的运输车辆全部实行禁行。

  (3)机动车污染控制

  ①严禁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②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等停止使用。

  ③市区内非营运载客汽车(不含纯电动汽车)实施单、双号限行。

  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县(市、区)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4)其他面源污染控制

  建筑工地停止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4.4 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批准后,1小时内由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污染等级、持续时间、污染范围和首要污染物等;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变化和应对工作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续报工作信息;应急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响应措施落实、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5 信息公开

  4.5.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5.2 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5.3 信息公开的组织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舆情引导处置。

  4.5.4 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响应批准后,1小时内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预警区域内应急措施的执行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行指导和协调。应急措施应于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到位。由督导检查组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考核问责,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4.7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经指挥部批准后,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调整或终止应急措施。

  4.8 总结评估

  市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总结,专家组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总结评估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保障

  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确保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预警响应启动后,实施24小时值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5.2 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经费。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5.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5.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布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确保各县(市、区)具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预警预报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机制。按照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工作程序,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5.5 宣传保障

  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 监督管理

  6.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6.2 应急培训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6.3 应急演练

  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应急响应程序,有计划地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应急预案,补充相应实施方案。

  6.4 监督问责

  6.4.1 督导检查机制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督导检查组及时组织人员对全市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4.2 举报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市民对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6.4.3 责任追究

  各部门和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单位和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 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主要产生于油气、涂料、有机溶剂等生产、加工和使用过程。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4年12月19日印发的《忻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14〕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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